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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凌源市南山虎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立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194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民初86号
    案号 (2017)皖15执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17-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何俊峰与被告凌源市南山虎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凌源市南山虎矿业有限公司、赵巍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何俊峰132619.74元; 三、被告凌源市南山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何俊峰违约金100万元; 四、被告赵巍恒对被告凌源市南山虎矿业有限公司的第三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何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15元,由原告何俊峰负担70907元,由被告凌源市南山虎矿业有限公司、赵巍恒共同负担70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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