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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裴松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888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8民初471号
    案号 (2018)豫0108执恢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设返还预付登记费1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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