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督局市监委九罚处字〔2020〕0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2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仇建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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