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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委九罚处字〔202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2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仇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