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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73****8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4307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恢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4月9日为2432690元;2018年4月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费损失115000元;三、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1幢、2幢、3幢、4幢、5幢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700万元范围内顺位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之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向阳村6幢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向阳村7幢、8幢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50万元范围内顺位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之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黄学祥应对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第三条约定的抵押不动产变价后仍未能清偿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439元,由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05元,由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黄学祥、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634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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