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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73****8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11758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恢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白熊韩东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360万元、截至2017年10月11日的利息8949.43元、罚息10407.43元、复利33.59元及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二、被告张家港白熊韩东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108581元。三、如被告张家港白熊韩东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朱建平、朱杏娟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浜二村55幢302室房屋及杨舍镇花园浜二村55幢302车库[《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编号为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139号]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6360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欣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学祥、朱建兰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624元,由被告张家港白熊韩东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欣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学祥、朱建兰、朱建平、朱杏娟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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