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16]23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388012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68号A18房法定代表人姓名:严建红 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仓储代理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流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技术进出口;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才向本局申报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定期限,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年报信息。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8月12日才向本局申报2015年企业年度报告,超过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定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年报),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其年报信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建红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证据四: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证据五: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严建红的陈述。对于上述行为,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严建红在案件调查期间已确认无误。本局于2016年8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珠告字[2016]第0201608060000641-00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提交2015年的企业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限期30日提交2015年的企业年度报告;二、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美渥斯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06 |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严建红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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