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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国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3131****796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3民初331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国御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1628597.85元; 二、被告大连国御科技有限公司以397110.13元作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国御科技有限公司以410495.91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通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大连国御科技有限公司以410495.9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为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的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计付利息至狂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大连国御科技有限公司以410495.9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为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的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计付利息至狂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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