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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震展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537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6民初933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19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震展泡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恩华工业设备制造厂货款92000元及违约金(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每日0.3%计算)。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320元,由震展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恩华厂预交,震展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恩华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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