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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799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4240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5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7
    发布日期 2018-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7958867元,截止2016年5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77189.3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王志全、樊均蓉、曹敏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800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王志全、樊均蓉、曹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王志全、樊均蓉、曹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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