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正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575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143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24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发布日期 | 2016-04-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222000元,罚息为330000元,复利为13750.56元;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以未付利息2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 二、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228000元,罚息321000元,复利13881.24元;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以未付利息2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 三、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114000元,罚息为160500元,复利为6940.62元;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以未付利息1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 四、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125000元,罚息144000元,复利为6879.99元;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以未付利息1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 五、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37401元(以上五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六、被告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及第五项债务中的2249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债务,以及第五项债务中的562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上述第四项债务,以及第五项债务中的562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958元,由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与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70638元,由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7660元,由被告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76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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