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传罚﹝2019﹞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江干和康第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兴业街366号的杭州江干和康第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消毒隔离监督抽检,现场采集医务人员手、物体表面、使用中消毒液、消毒后器械、污水在内的共17件样品,委托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1份(编号:1800346),制作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2018235)。2018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杭安康(2018)检字第2018100845号的检测报告,显示样品编号2018100845-08一病区治疗室刘文斐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为8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医务人员手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018年11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同日批准立案调查,至2019年1月11日调查终结。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样品编号2018100845-08一病区治疗室刘文斐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为85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医务人员手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具体有:有现场笔录1份(编号:1800346)、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2018235)、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杭安康(2018)检字第2018100845号)、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交接记录一览表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金第2页,共2页秀玲)、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钱培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金秀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1800346)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2019年1月11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传罚告﹝2019﹞2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声明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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