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卫放罚〔2021〕20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杭州江干和康第二康复医院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兴业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W31739法定代表人:贺侠,性别:男,民族:汉族,当事人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所以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5085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3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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