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放罚〔2020〕2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6月22日,本机关在杭州江干和康第二康复医院检查发现:医院正常开展诊疗活动,放射科现场不能出示2020年3月6日至今的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2020年3月6日至今的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编号:20120406),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设备检测报告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2020年7月23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放罚告〔2020〕205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行使上述权利。本机关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61.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违法程度较轻,1年度内未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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