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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卫传罚〔2019〕2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江干和康第二康复医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依法查明 被处罚人医疗废物收集人员未做好安全防护。以上事实有1、光盘2、询问笔录1份3、营业副本执照复印件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2份6、授权委托书7、整改报告为证。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