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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879****4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2321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7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68000元; 二、被告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7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6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24日的逾期利息;以196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荆宏亮、杨晓莉、太原旺信和科技有限公司、张鸿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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