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879****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1773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日期 | 2019-03-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49835.8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2049835.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注:在该款项确定的数额基础上核减20万元); 二、被告荆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22990.1元; 三、被告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杨晓莉、太原市德茂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郭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荆宏亮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天胧物流有限公司、杨晓莉、太原市德茂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郭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荆宏亮追偿; 四、驳回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31元,由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11.72元,被告荆宏亮负担24019.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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