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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575****11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9517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2-0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返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借款本金2939000元;二、被告沈阳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支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借款本金2939000元的利息、罚息1554539.30元(从2015年6月3日至2018年7月6日止,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及2018年7月7日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给付标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三、被告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翟文革、陈淑环、翟文胜、吴琼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被告沈阳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对被告沈阳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辽A32098、辽A32063、辽A29760、辽A32058、辽A46833、辽A46855、辽A46861、辽A46541、辽A46866、辽A46868、辽A46857、辽A46867、辽A32076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对被告沈阳中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辽A36916、辽A36367、辽A36375、辽A39016、辽A36361、辽A36922、辽A35193、辽A31648、辽A31638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对被告翟文革名下辽A17529、辽A17585、辽A17600、辽A17601、辽A17605、辽A17607、辽A17608、辽A17609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18,由各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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