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569****05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9217号 |
| 案号 | (2018)苏0281执859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立案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03-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应给付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8418799.05元,该款由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底前支付300万元,于2018年11月底前支付300万元,余款2418799.05元于2018年12月底前付清。 二、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支付完前两期服务费十日内,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473769.05元的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如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其应当支付以本金8418799.0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且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服务费(扣除已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一并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70732元已减半收取353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66元(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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