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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41002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接群众投诉,我局古荡中队执法队员于2019年1月16日16时30分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天目山路319号医院内进行违法建设,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1、当事人于2017年在其医院妇产科大楼西侧搭建建筑物,四周以铝塑板搭建,顶部覆盖彩钢瓦,面积为165.3平方米(南北长29米*东西长5.7米),高度为3米,用于泵房和消控所用;2、当事人于2013年在其医院妇产科大楼南侧搭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东侧部分为砖混结构,顶部覆盖彩钢瓦,面积为24.8平方米(长8米*宽3.1米),高度为3.5米,作为医疗垃圾房使用;该建筑物西侧部分为铝塑板搭建结构,面积为133.3平方米(长29米*宽3.1米+长14米*宽3.1米),作为煎药场所使用,该处合计面积为158.1平方米;3、当事人于2018年在其医院妇产科大楼与康复医学2号楼之间空地搭建连廊,用不锈钢框架搭建,顶部覆盖钢化玻璃,面积为208平方米(长31米*4米+长8米*4米+长13米*4米),高度为4米;4、当事人于2018年7月在其医院妇产科大楼楼顶搭建建筑物,四周铝塑板搭建,顶部覆盖彩钢瓦,面积为240平方米(长24米*宽10米),高度为3.2米,为医院办公所用。当事人进行以上违法建设的合计面积为771.4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所搭建的总合计面积为771.4平方米的违法建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