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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市监罚处字〔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假药川贝母13.55kg;2、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3.8倍的罚款393232.00元(98308.00元×4)。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为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