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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卜崇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4899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646号
    案号 (2016)鄂0691执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施小曼、卜勇、卜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借款本金3315583.8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截止2014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3733.33元,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此款之日止,按年息12.6%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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