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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唯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469****7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306民初1081号
    案号 (2021)冀0306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皇岛唯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3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的利息为536051.22元,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月息6.1625‰计算)。 二、如被告秦皇岛唯朵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秦皇岛唯朵商贸有限公司(原抚宁县阳光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抚宁县牛头崖三岔口抚园商业服务楼的房屋(房权证号秦抚房字第71305-01号、第71305-02号、第71305.03号)及土地(土地证号抚土国用2015第6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会彬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728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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