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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高税罚〔2019〕86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所属期2019-04-01 至2019-04-3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增值税(设计服务)、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而你单位于2019-07-01前来办理该手续,限期内未改正,认定非正常时间:2019-05-23,属于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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