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0017****249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21民初1156号 |
案号 | (2019)豫0721执15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新乡市博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999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000万为本金,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按月息8.775‰标准计算利息,从2015年6月27日至2017年4月11日,按罚息13.1625‰标准计算利息;以999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照罚息13.16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已还利息131200元); 二、被告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李俊霞、赵煜龙、朱济忠、徐红声、吕培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世凯以其与李俊霞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勤菊以其与朱济忠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芳以其与徐红声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史照琴以其与吕培中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李俊霞、赵煜龙、朱济忠、徐红声、吕培中、刘世凯、张勤菊、李芳、史照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市博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72元,由被告新乡市博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李俊霞、赵煜龙、朱济忠、徐红声、吕培中、刘世凯、张勤菊、李芳、史照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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