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培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70000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2709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7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5日利息为77274.11元,之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吕培中、史照琴名下位于新乡市开发区27号街坊升华温泉花园兰园616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0935915号,他项权证号新房他证新乡市字第201502728号)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吕培中、史照琴、陈秋木、朱济忠、景建中、徐红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吕培中、史照琴、陈秋木、朱济忠、景建中、徐红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吕培中、史照琴、陈秋木、朱济忠、景建中、徐红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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