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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培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0000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2民初1554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恢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0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13500000元,利息926431.21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编号2014信银豫贷字第143067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雯德、郭杰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雯德、郭杰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58元由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雯德、郭杰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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