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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MA****U4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11民初391号
    案号 (2021)皖0711执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红利得通讯光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98052.4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998052.46元为基7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09%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陈五华、骆赞英、赵方、曹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3元减半收取11516.5元,由被告安徽红利得通讯光缆有限公司、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陈五华、骆赞英、赵方、曹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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