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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2867****426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9701民初330号
    案号 (2021)琼9701执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还022010083-2015年(洋浦)字006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0220100083-2018年(展)字0009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剩余借款本金88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153.882872万元及自2019年4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利率标准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零,以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利率在相对应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即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1.4,对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还022010083-2015年(洋浦)字001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0220100083-2018年(展)字0014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剩余借款本金197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478.687492万元及自2019年4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利率标准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零,以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利率在相对应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即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1.4,对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 18计收复利);三、确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届时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的义务时,可以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琼2016临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335号(临国用(2014)第BH023号)土地使用权证上533263平方米土地,并可在总价款5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确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届时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所确认的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合同义务时,可以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琼2016临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335号(临国用(2014)第BH023号土地使用权证上)533263平方米土地,并可在总价款197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五、确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届时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的义务时,可以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市正恒达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D1区商业综合体及地下室138号、115号、120号、136号、140号共五套商铺合计2788.82平方米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714316790、714317122、714317081、714316922、714317089),并可在总价款93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9案件受理费1,498,4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3,429元,均由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正恒达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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