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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552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3民初283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3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绍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46479.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6年12月4日为9743.53元;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殷绍坤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抵押物苏KX8330号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殷寿祥、郑兴珍、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对被告殷绍坤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殷寿祥、郑兴珍、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绍坤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殷绍坤、殷寿祥、郑兴珍、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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