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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552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5834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2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传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50873.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6年12月11日为22622.75元;以本金50873.9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的1.5倍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的1.5倍计收复利);二、若被告周传标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抵押物苏KBP377号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对被告周传标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前款确定义务被告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五、被告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传标追偿;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周传标、江苏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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