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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新大路1826号的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仑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15号,账号:39011800091000156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