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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城罚[2016]3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对其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的行为,予以处罚16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1-27
    决定机关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