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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X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13031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22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7634240】。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杨浩借款本金17819000元,分12个月还清,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每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每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6319000元;利息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30日结算及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未还本金应扣减结算日归还的本金,自2019年7月2日起算),按照年利率15%计算;若被告超过2020年7月30日,但在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若被告超过2021年1月30日,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款项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宝安支行,账号:6225887833108505,户名:杨浩);二、被告肖晶对被告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杨浩收到上述第一期300万元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需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新绿岛大厦16B04、16B05、16B06、16A02、16A03、16B03、16A04、16A05、16A06、17A、10A02共11套房产的查封;原告杨浩收到被告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还款达到1100万元时,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新绿岛大厦5B、10A04、10A05、10A06、12A02、12A03、10A01、10A03、12A01共9套房产的查封;若被告还清所有款项,原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抵押登记,注销其对新绿岛大厦16A01、12A04、12A05、12A06共4套房产的抵押登记;如原告杨浩不依约向法院申请解封或注销抵押登记的,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被告间就本案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五、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2245元,减半收取为76122.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1044元,由原告负担46083.25元,由被告负担46083.25元,被告负担的款项由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径付原告。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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