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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806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5日15时13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受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工单指派到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438号对浙CG1916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浙CG1916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未按期年审继续经营,车辆所有人是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9月6日泰顺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蔡肖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其它书证(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工单)原件、其它书证(浙CG1916普通客车2021年8月1日行车轨迹)原件、对陈松梓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郑敏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蔡肖扬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4
    决定机关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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