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运政罚〔2021〕8052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6日16时6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483号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有违法。7月7日泰顺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林观雷、吴文杰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其它书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研判报告)原件、对吴向峰的询问笔录、其它书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系统信息数据)原件、其它书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系统浙CG0851车辆2021年4月16日至17日信息数据)原件、其它书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系统浙CG1172车辆2021年4月16日至17日信息数据)原件、其它书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系统浙CG1191车辆2021年4月16日信息数据)原件、其它书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浙CG9110车辆2021年4月16日车辆信息数据)原件、其它书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浙CG2203车辆2021年4月17日车辆信息数据)原件、其它书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浙CG2728车辆2021年4月17日车辆信息数据)原件、其它书证(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谈心谈话记录及现场照片)原件、其它书证(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谈心谈话记录及现场照片)原件、其它书证(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谈心谈话记录及现场照片)原件、其它书证(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谈心谈话记录及现场照片)原件、其它书证(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谈心谈话记录及现场照片)原件、其它书证(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谈心谈话记录及现场照片)原件、其它书证(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谈心谈话记录及现场照片)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6 |
决定机关 |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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