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803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10时14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受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工单(工单编号:330329********001896)指派到泰顺县泰庆北路438号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对浙CG9110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6月9日泰顺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电子数据(330329********001896号工单)、其它书证(浙CG9110车辆2021年5月21日行车轨迹)原件、包车合同预约书(旅游包车客运合同)复印件、其它书证(情况说明)原件、其它书证(浙CG9110车辆2021年5月21日行车轨迹)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浙CG9110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浙CG9110车辆行驶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代表郑敏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蔡肖扬身份证复印件、对朱旭平询问笔录、对蔡肖扬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30
    决定机关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