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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新河元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558****88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7904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5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新河元石材有限公司、万春露同意支付原告欠款170 000元,分四期支付:分别定于2019年8月10日之前付40 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付50 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付40 000元,于2019年11月20日之前付40 000元。 二、如被告河南省新河元石材有限公司、万春露逾期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视为上述款项全部提前到期,且原告王红生有权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以170 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利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王红生有权向二被告就未支付欠款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王红生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河南省新河元石材有限公司、万春露负担,被告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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