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0059****437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51民初436号 |
| 案号 | (2021)沪0151执208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9606.26元; 二、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29606.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668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4668元; 四、被告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二、三项中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48元,由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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