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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迅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293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硕商初字第00183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0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5
    发布日期 2015-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迅德设备公司、迅德科技公司归还旷力公司借款1470000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迅德设备公司、迅德科技公司如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支付旷力公司违约金147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5元(此款已由旷力公司预交),由迅德设备公司、迅德科技公司负担。迅德设备公司、迅德科技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015元支付旷力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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