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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欣嘉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842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51号
    案号 (2018)鄂0111执4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9-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军、欧阳英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正明借款本金24197877元、前期利息6301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41978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欣嘉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45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正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1元,由原告叶正明负担2076元,被告熊军、欧阳英子负担12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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