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92358****792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3民初1309号 |
| 案号 | (2019)桂0923执99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20000元给原告张立汉; 二、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以14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张立汉。 本案受理费26340元,公告费720元,合计27060元,由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张立汉已预交,由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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