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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92358****7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923民初870号
    案号 (2019)桂0923执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20-03-20
    已履行 2391600元
    未履行 1432028.83元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给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的计算办法: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1%计算;从2017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1%计算并加收50%利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结息办法计算;已支付利息487800.58元应予以扣除); 三、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徐锡政用于本案借款抵押的坐落于博白县英桥镇英中街、桥南路的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博国用(1999)字第220192号、博国用(2000)字第220120号、博国用(2000)字第22012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用于本案借款抵押的机械设备(抵押担保物品清单编号为:572413140406142)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徐锡政、徐永鹏、谭昭芳对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240元,减半收取计18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博白县英桥镇金坑建材有限公司、徐锡政、徐永鹏、谭昭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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