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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信阳五云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连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859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14号
    案号 (2016)粤0304执4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信阳五云茶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8192160元; 二、被告河南信阳五云茶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段计算,暂计至2015年9月18日为216662.05元,此后应以819216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判决书附表); 三、被告河南信阳五云茶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3818元; 四、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义兴、被告马泽民、被告阚贵前、被告陈然、被告汪炎对被告河南信阳五云茶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河南信阳五云茶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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