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张定市监处[2020]2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实施扣押的涉案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232元;3、并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232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6 |
决定机关 |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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