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环定罚决字201911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康平电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362256投资人:鲁康平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平岩2号2019年9月17日,浙江省2019年专题执法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第九组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厂的综合车间碱吸收塔循环池(即喷淋液储存池)内的吸收液水位较浅,吸收液未进入吸收塔。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循环池(即喷淋液储存池)内的水进行采样。根据定环监(2019)水字第158号监测报告显示,该水样的pH值为0.32,不符合碱吸收塔操作规程喷淋液pH值大于8的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厂综合车间的碱吸收塔浮球自动感应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理,导致该车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证明2019年9月17日你厂综合车间碱吸收塔循环池(即喷淋液储存池)内的吸收液水位较浅,吸收液未进入吸收塔以及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循环池(即喷淋液储存池)内的水进行采样的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19年9月17日,你厂综合车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4、编号为定环监(2019)水字第158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2019年9月17日取自你厂综合车间碱吸收塔循环池(即喷淋液储存池)内的水样pH值为0.32。5、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舟环定改字〔2019〕5号),证明了2019年9月17日,我局对你厂综合车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已责令你厂改正。2019年11月5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舟环定听告[2019]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9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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