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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73****39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3202号
    案号 (2019)皖0881执2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6795元,计16795元。 二、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借款本金、至起诉日的委托贷款利息和逾期罚息、自起诉次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委托贷款利息和逾期罚息按如下还款计划执行: 1、2019年8月20日,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本金550000元,并偿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550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委托贷款利息(按日利率0.65‰计算)和逾期罚息(按月利率0.5‰计算)。 2、2020年2月28日,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2018年8月1日止的委托贷款利息408622.5元、逾期罚息10340元,计418962.5元。 三、被告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包艮果、齐中英、倪卓生、李红梅对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北路的12126.01㎡房产,被告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碧峰村毛河幼儿园1429.06㎡住宅出让土地使用权、3493.1㎡钢混结构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至第二条中任意一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590元,减半收取6795元,由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包艮果、齐中英、倪卓生、李红梅共同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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