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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闽保监罚[2006]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和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一个月(自2006年2月25日至2006年3月25日)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规定的程序,通过总公司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谢文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