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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溪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未提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84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刑初181号
    案号 (2017)苏0322执4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1
    发布日期 2017-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单位江苏溪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陆宜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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