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溪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未提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88476-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2刑初181号 |
| 案号 | (2017)苏0322执43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单位江苏溪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陆宜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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