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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6****10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初1387号
    案号 (2020)粤01执1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1-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强制执行(2018)粤0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即: 1. 被申请人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港币3000万元及利息港币28万元、罚息(以借款本金港币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5%,自2018年11月14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6日的罚息为港币【3,688,125】元),以上暂合计港币【33,968,125】元,折合人民币【30,669,820.1】元。 2. 被申请人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额度安排费港币90万元、律师费人民币8万元。本项折合人民币【892,610】元。 3. 申请人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广州国萃花卉生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河区兴民路225号1901房【产权证书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9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港币6900万元范围内对判决书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被申请人俞军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港币6900万元范围内对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被申请人王小玲在人民币9084600元范围内对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被申请人陈方汉在人民币2166000元范围内对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被申请人俞晓梅在人民币8459200元范围内对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 各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清偿上述款项,自2020年3月6日起,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43,609.06】元(以本金、利息、罚息、额度安排费、律师费暂折合人民币【31,562,430.1】元为基数,暂计至2020年4月1日, 按日利率0.0175%计付); 10. 各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30元。 上述请求暂计折合人民币【31,886,069.2】元。 二、依法由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8)粤0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的义务。该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25日生效。但各被申请人一拖再拖,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认的法定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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