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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透平设备总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12****0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12852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5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透平设备总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33627.20元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8日至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4元,减半收取计3152元,由被告哈尔滨透平设备总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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